梁頌恆衝立會案終極上訴:須證集結意圖令人「害怕」

[2021.06.23] 發表
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時任青年新政召集人的梁頌恆(中)與游蕙禎闖入立法會會議廳試圖宣誓,導致保安員受傷,他其後被控非法集結,並裁定罪成。圖為當日他闖入立法會時與保安拉扯。(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因立法會宣誓風波被取消議員資格、現已流亡到美國的青年新政前召集人梁頌恆,2016年因衝擊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頌恆早前向終審法院提終極上訴,案件昨日在終院審理。上訴方爭議「非法集結罪」中的控罪元素,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自知行為令人「害怕」,否則會令無辜的人入罪。法官聽畢陳辭,擇日頒布書面判辭。

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表示,非法集結罪中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罪行元素,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因為若被告不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仍須負上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做法會令無辜的人入罪,亦削弱對集會和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保障,更可能導致警方濫捕。

郭舉例指,一群黑衣人上街和平遊行舉起「五一」手勢,並沒有任何違法或暴力意圖,亦無意使他人害怕,但有些人可能因此勾起對2019年連串暴力示威回憶而感到害怕,若因旁人自行回憶而產生的害怕,從而將黑衣人定罪並不合理,可見法庭應考慮犯罪意圖。

律政司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回應稱,第18條的條文相當簡單直接,主觀的心理狀態毋須考慮;又指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維持公眾秩序,禁止人們在集結時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故採用了預防性質的字句,防止人破壞治安。

律政司反駁:條文指毋須考慮主觀心理

終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最後問上訴方,提出此爭議如何幫助到上訴人,郭憬憲表示梁頌恆在案發時真誠相信自己有權返回會議室重新宣誓,並認為保安非法阻撓,他並無犯罪意圖。

【案件編號:FACC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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