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上訴黎智英刑恐案 裁判官拒簽呈述

[2021.06.05] 發表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出席六四集會時,涉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件去年9月經審訊後,黎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事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聆訊定於10月29日處理。另外,律政司亦向高院申請申請「履行義務令」(mandamus),要求法庭下令原審裁判官簽署相關文件,以進行上訴程序。

正在服刑的黎智英昨沒到庭應訊,由大律師代表出庭。

律政司要求高院下令簽署呈述書

除上訴聆訊排期外,律政司就案件呈述的上訴程序亦作出申請。根據相關程序,原審裁判法官須簽署一份案件呈述文件,再交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但本案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沒有採用律政司草擬的案件呈述,自行撰寫,律政司不同意裁判官的版本,故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2條提出申請,要求高院法官陳慶偉發出履行義務令,下令裁判官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

律政司在庭上透露,本案的案件呈述涉及3項爭議問題,即:1)裁判官有否錯誤裁定黎智英對涉案記者所稱「實搞×你」一句過於模糊、未能證明是意指要威脅傷害該記者;2)裁判官有否錯誤裁定該句說話只是黎智英脫口而出,沒有威脅的意圖;3)裁判官是否錯誤地未有作充分考慮及給予自己適當的引導,以致被告脫罪?代表黎智英一方的律師認為,律政司提出的首兩個問題涉及事實陳述,而非法律問題。

最終陳官給予時間讓雙方商討案件呈述文件的內容,若雙方不同意,便會於昨午4時再開庭處理;但若有共識,則會以書面下令鍾官簽署經修訂版本。昨午最後沒有開庭,意味陳官將下令鍾官簽署雙方同意經修訂的版本。

【案件編號:HCMA 138/21】

(32周年 六四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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