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井虐畜覆核押後裁 律政司:無責交代不控
【明報專訊】去年2月,深井豪景花園有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擲下,其中18隻死亡,12隻嚴重受傷,半年檢控限期過去後,律政司不起訴兩疑犯的決定才由傳媒公開。領取其中一頭涉案短毛貓的女子提出覆核,昨於高等法院先審理覆核申請許可。申請方認為律政司決定延誤且不合理,未有及早向公眾交代,有違《檢控守則》;律政司強調無責任向公眾交代決定。法官聽畢陳辭,押後裁決。
逾起訴期始公布 申請方質疑延誤
申請人為彭樂詩(音譯),答辯人為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申請方指出,本案涉及的虐畜罪屬簡易程序罪行,須半年內檢控,律政司卻在期限屆滿後才宣布不提控,質疑有延誤決定之嫌;又謂事件受公眾關注,傳媒亦報道有兩名疑犯自首,但律政司沒公開解釋其決定,認為沒盡責及向公眾交代,有違《檢控守則》。
由於案件受害者為動物,法官李運騰問及,動物本身有否權利提司法覆核?申請方回應稱,寵物在香港法律中只屬財產,本身無此權利,但動物是社會中脆弱一群,應受法律保護,且牠們無法發聲,只可經主人代表,情G如被虐孤兒獲收養後由新家長協助提訟,而申請人作為本案受害動物領養者之一,有足夠利害關係興訟。
律政司:限期屆前決定 證據不足
律政司回應時指出,事件在去年2月14日發生,檢控限期是同年8月15日,律政司是在限期前3日決定不起訴,翌日通知警方及愛護動物協會,故並無延誤,只是9月2日有傳媒查詢下才透露決定,強調律政司本身無責任向公眾交代決定,而事實上兩疑犯沒有自首及招認,故律政司在證據不足下才沒檢控,決定合理沒違憲,法庭沒權干涉決定。
律政司另指出,在檢控決定公布翌日,申請人才領養該貓,認為申請人在律政司考慮檢控時未成為涉案貓主人,難以主人身分提訟,反之愛協曾照顧該貓及拯救其他涉案動物,更有資格提覆核。
【案件編號:HCAL 23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