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敏:恐日後集會和平亦重判
【明報專訊】10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參與「10.1遊行」,當中8人需入獄14至18個月。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接受本報查詢稱,今次判刑令人擔憂,與過往案件相差甚遠。他稱本案發生時現場雖出現暴力,但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是用於「相當重的罪行」,憂慮影響日後集會、遊行,「今次案件(法官)稱不相信會和平,予人感覺以後(集會)和平與否,都會用很重的判刑」。
引歐案例 零星暴力不礙集會權利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出,被告雖僅打算「和理非」遊行,但當時出現堵路、放火及刑牷A有關情G不和平。對此,陳文敏認為,參與者無能力控制其他人在集會中的行為,即使在合法集會,也不能避免有人或有非法行為,「是否可能有人『搞事』就不能集會?這會扼殺和平集會的權利」。
翻查資料,歐洲人權法院有案例提及,即使集會現場出現零星暴力、或有其他人作不法舉動,只要參與者行為、意願皆和平,該人就不會因而停止享有和平集會權利。
未批准集會判囚 變相警定集會權
早前「8.18流水式集會」判刑後有被告已上訴。陳文敏指出,即使是警方不批准的集會,仍可和平進行,他亦引述外國判例稱,若是和平集會,即使未經批准,一般而言都不應判處入獄,「若所有未經批准集會因警方不批准,就等同非法、有可能出現暴力要重判,變相公眾集會的權力是由警方決定」。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