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結案陳辭 控方引「伙同犯罪」 稱現場鼓勵暴動同屬主犯 6.18裁決
【明報專訊】前年7.21元朗白衣人暴動案,6人不認罪的審訊昨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引用上訴庭就「伙同犯罪」原則的裁決,指即使未能證明其中兩名被告曾出手打人,但他們身在現場鼓勵暴動,屬主要犯案者,「至少都係secondary party(次要參與者)」;辯方則強調被告並非與其他白衣人「一伙」。控方又稱,本案不存在暴動罪成、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的情G,兩罪須同時罪成或罪脫。案件6月18日裁決。
官問:能否暴動罪成傷人罪脫
控方:不會出現這情G
6名被告為王志榮、黃英傑、鄧懷琛、吳偉南(飛天南)、鄧英斌及蔡立基,他們否認暴動罪、有意圖而傷人罪等6項罪名。法官葉佐民先要求控方逐一說明各人案中角色(見圖),控方提及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黃英傑及鄧英斌曾打人,但兩人在場參與鼓勵,可被視為主犯。葉官質疑「打人同鬧人唔同,點樣成為毆打的共犯?」控方強調,黃在場作激烈肢體動作,鄧則持棍走入車站及月台,不只是出現在現場。
葉官問控方,能否出現暴動罪成而有意圖而傷人罪脫的情G,控方說「唔會出現呢個情G」,指從整體證據而言,兩罪須扣連在一起。控方其後引用案例解釋法律原則,包括上訴庭裁定「伙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一案,以及青年新政梁頌恆進入立法會會議室的非法集結案,指法庭應採用「客觀準則」判斷破壞社會安寧的情G,而非被告的主觀意圖。
代表黃英傑的大律師王詠文陳辭稱,即使黃曾指罵在場者,但他「緊守非暴力的界線」,行為未達暴動程度。葉官反問,被告動作挑釁,是否可理解為暴動堛漱壑u合作,大狀回應說,除非能證明被告與白衣人有共同目的。葉官再問:「如果佢目的係搵林卓廷算帳,但其他人針對閘內人士,咁又算唔算?」大狀重申黃指罵是短暫反應,他可能見到人擲東西才罵人,與其他人沒聯繫。
辯方強調被告非與白衣人一伙
各被告的辯方大律師之後逐一爭議控方對各被告行為的描述,當中鄧懷琛、鄧英斌及蔡立基的大狀均強調被告不是與白衣人「一伙」。代表吳偉南的大狀重申,吳只是在自衛時使用了「過分武力」,惟葉官質疑「過分武力法律上就唔構成自衛啦」;控方亦反駁,吳向手上沒有武器的人揮棍施襲,自衛之說明顯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88/19、11 & 734/20】
明報記者
(7.21襲擊案)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