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鄭紀航3宗投訴 司法機構:不成立 總裁判官:鄭無讚襲長毛被告「熱愛社會」
【明報專訊】司法機構昨日公布3宗對裁判官鄭紀航的投訴回應,包括八旬翁刺傷社民連梁國雄、鄭官提及被告「熱愛社會」一案,鄭被投訴稱讚被告涉鼓勵暴力行為;以及另外兩宗反修例青年判囚案,鄭官均被指偏頗。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3宗投訴均不成立,當中指出鄭官無讚揚被告「熱愛社會」,認為鄭官「當時只表示,按被告人自己的說法,他熱愛社會和因為政見不同作出案中的犯罪行為」。
梁國雄:官樣文章 文過飾非
梁國雄被問及對投訴結果看法時,形容為「官樣文章,文過飾非」。
司法機構接到多宗針對鄭紀航的投訴,分別指他偏頗、鼓勵暴力行為等,昨公開投訴結果及案件庭上對話內容文字紀錄,分別涉及3案,包括:(1)八旬翁刺傷梁國雄,被判囚3個月6日;(2)廣告設計師用傘打警員頭盔,被搜出管有兩支噴漆,判囚5個半月;(3)學生被搜出3支綁有打火機的噴霧罐,判囚10個月。
總裁判官:鄭無鼓勵暴力 反告誡
在(1)中,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鄭官與被告的對話無鼓勵針對不同政見者作暴力行為,反而再三告誡不可因意見不同訴諸暴力。對於鄭官案中提及被告「熱愛社會」,蘇惠德稱鄭官無讚揚被告「熱愛社會」,他當時只表示,按被告自己的說法,因熱愛社會及政見不同作犯罪行為。
在(2)案,蘇官稱鄭官裁決時明言已緊記適用的法律指引,並指鄭官提及「自私」、「令人厭惡」,旨在指出案件罪責嚴重之處。
在(3)中,鄭官被指判刑偏頗、針對有政治立場的被告;蘇官稱鄭官有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因報告指被告身體狀G不適合入勞教中心,鄭判刑時有考慮案情、嚴重性、案件及所有情G。
蘇官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前文後理、有無表達偏頗言論、按「法官行為指引」準則是否構成偏頗;蘇官稱留意到上述案件被告並沒有或已放棄以定罪不穩妥、刑罰明顯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律政司亦無提覆核。
另外兩宗對鄭官處理案件的投訴,因仍在上訴中,司法機構會待上訴程序完結後才跟進。該兩案分別是中六男學生在去年11月「大三罷」期間被搜出索帶、士巴拿等物品,被裁定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摧珧]產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以及一名內地生遭「私了」,一名科大生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判囚9個半月。
張達明:司法機構增透明度 解釋投訴結果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司法機構近期增加透明度,嘗試向公眾解釋投訴法官結果,一般而言處理投訴是看法官有無偏頗、政治表態,而法官發表判辭時一向較小心,故上述情G的確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