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被告減刑 法庭:法外施仁
【明報專訊】輕度智障的「發仔」李啟發於今年1月攜帶通渠水及罐裝石油氣被捕,他稱打算模仿示威者製作「汽油彈」,還押4個半月後今年6月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入獄8個月。他向高院申請上訴得直,獲即時獲釋。主審法官李運騰昨日頒下判決理由,指即使案件嚴重,但法庭對智障人士應給予較寬大判刑,「法外施仁」酌情減刑一個月。
強調智障非犯罪許可證
上訴人李啟發(32歲)有輕度智障,智力如11至12歲。法官李運騰在判辭中指出,涉案武器有一定程度危險及殺傷力,有可能誤傷他人,故不認為原審判刑太重,強調智障非犯罪的「許可證」及「擋箭牌」。
不過,李官同意上訴人的智障程度足以影響他判斷力,以致他未能如常人般理解錯誤行為的後果及嚴重性,「若判案單純茞援騤o行及案情的嚴重性,而抹殺智障作為量刑考慮,並不妥當」。
李官又說,即使是更嚴重案件,上訴法院也會因被告是智障人士給予較寬大判刑。李官直言「不應把他(上訴人)視作一個完全正常的成年人般看待」,加上上訴人保釋期間獲良好輔導,判他繼續服刑「勢將破壞他為更新而作出的努力」,終減刑1個月,使上訴人即時獲釋。
資料顯示,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原審時指李啟發只屬輕度智障,並非減刑理由,故判他入獄8個月,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MA165/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