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原審太重更生 救理大兩少年加刑
【明報專訊】去年11月18日,兩名14歲少男少女涉在佐敦參與「圍魏救趙」行動,營救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兩人承認非法集結罪,原被判兒童保護令1年,毋須留案底。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加刑,上訴庭昨改判少女接受12個月感化令,少年則履行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人均要留案底。上訴庭在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過分茩奕Q告的更生需要,忽略阻嚇性因素,明顯刑罰過輕。
兩名被告報稱學生,案發時同為14歲,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早前判處兩人兒童保護令12個月。首席法官潘兆初頒下判辭指,早前判刑時感化官及辯方都沒有解釋為何兩人符合兒童保護令的條件,質疑何官欠缺感化官的意見便量刑,做法並不理想。
兩人原判處保護令 改判感化社服令
上訴庭指欠感化意見下量刑不理想
潘官又稱,何官當時裁定被告在非法集結的角色較被動,惟證供顯示,案中非法集結歷時超過一小時,涉及過百名黑衣示威者聚集,亦有人投擲共39支汽油彈,幾乎釀成暴動。潘官表示,本案女被告撐雨傘掩護其他示威者,男被告則向後排人士打手勢,兩人都有份鼓動示威,男被告角色更為主動;基於何官對案情的裁斷出錯,原審判刑不足以反映情節嚴重性。
潘官引述終審法院就2014年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判辭指,法庭應向非法集結案的被告判以阻嚇性刑罰,原審的兒童保護令,明顯過分茩咩韞芼搨n,最終女被告接受12個月感化令,罪責較重的男被告履行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間兩人須在指定地方居住、按指示接受精神治療,以及每晚8時半至翌早6時半守宵禁令。
【案件編號:CAAR3/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