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認新城市廣場暴動 囚40至48月 官:暴力程度令人吃驚 有悔意亦須阻嚇刑罰
【明報專訊】沙田新城市廣場去年7月14日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包括17歲中五生在內的3名男子涉包圍及襲擊兩名警員,導致其中一警眼部殘障,視野有重影,警方形容傷勢對他造成終生影響,現只能短暫恢復文職工作。涉案3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押後至昨日判刑,其中17歲男生被判入獄3年4個月,其餘2人則判監4年。法官形容事件的暴力程度令人吃驚,斥3人失控,即使他們有悔意,亦須判處阻嚇刑罰。
負責案件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總督察馮培基在案件判刑後表示,歡迎法庭裁決,並透露事件對受傷兩警造成終生影響,警方必會繼續嚴正執法,追究到底。本案是繼去年6.12衝突中救生員冼嘉豪於早前被判入獄4年後,反修例運動第二宗被告承認暴動罪並判監的案件。
反修例運動第二宗認暴動判監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侍應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學生李文謙(17歲)。首、次被告承認兩項暴動控罪,第三被告則承認一項暴動罪。至於有意圖而傷害警員張歷恆和郭兆琲漕漍窗u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3人均獲控方不予起訴,存檔法庭。
官:17歲被告施襲後向天擊拳
不符求情自稱和平調解者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稱,本案暴動發生在商場,規模雖比一般暴動小,但暴力程度卻令人吃驚,斥3名被告用殘暴手段傷害警員,行為失控,毫無自制,令該警眼部殘障,在31歲之年已不可在前線工作,影響其事業。
胡官指3名被告的行為直接衝擊法治,重申集會自由非絕對,一旦涉及暴力,踰越文明社會所接受界線,將令社會陷入無政府狀態。法庭雖深信各被告有悔意,但暴力行為不可容忍,必須判處阻嚇刑罰。其中第三被告雖年僅17歲,但法官斥他在案中手段最為暴力,對警施襲後更向天擊拳,顯示他非如求情所述,只是一名和平調解者,故判他入獄3年4個月。至於首2名被告參與首次暴動後,再折返參與第二次暴動,罪行更嚴重,刑期必較高,故判入獄4年。
被指折返暴動 兩被告判刑較重
控方案情指,大批示威者案發當日在沙田一帶聚集,警方奉命進入新城市廣場驅散,反遭投擲雨傘及水樽等硬物。負責拍片的便衣警張歷恆目睹同袍被襲,上前支援時被至少20名示威者包圍襲擊,首被告腳踢及用雨傘擊打他,次被告擲雨傘但沒擊中,第三被告則不停用雨傘擊打他多於20下。張遇襲不久,便衣警郭兆睇P同袍失散,他衝上扶手電梯時被包圍及推倒,再遭示威者拳打腳踢,首及次被告以雨傘擊打及腳踢他。兩次事件均歷時約一分鐘。
事件中張歷恆眼眶周邊骨折、左眼血腫,雙眼有重影,事後兩度接受手術,但左眼視野仍有重影及陰影,之後沒再執行前線職務,只短暫恢復文職工作,至今年6月因左眼眶發炎,再獲發病假。郭兆琩ぇ彯Y皮有裂傷,面及背擦傷,其後回復正常工作。警方事後從新城市廣場的閉路電視及傳媒片段中認出及拘捕3人。
【案件編號:DCCC813/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