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曉華被控金融詐騙 反對列刑事 辯方失敗
控方要求會計稅務文件呈堂獲准
【明報專訊】華裔商人、私營的「加拿大國家電視台」台長龔曉華(圖),被安省證監會控告金融詐騙一案,控辯雙方在呈堂證供的合法性、控罪是否為刑事罪名等問題上反覆交鋒,目前檢控方獲勝訴。
為調查龔曉華案,檢控方曾向法院申請「交出令」(Production Order),要求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交出一批會計和稅務事宜文件,這些文件都與龔曉華及其控制的公司有關。
但龔曉華的律師向法官主張稱,根據「律師-委託人特權」(Solicitor-Client Privilege )或「訴訟特權」(Litigation Privilege),對上述文件應給予證據豁免。控辯雙方由此在這些文件能否作為呈堂證供上展開交鋒。
申訴法官(Application Judge)駁回辯方根據「律師-委託人特權」所做的主張,但這位法官也謹慎地認為,有必要審查每個相關文件。而且為了便於審查,她還任命了兩名裁判員(Referee),審查所有文件並將它們按法官的指示分門別類。
而辯方則試圖駁回申訴法官的判決,要將官司抬升至聯邦最高法院。但這一申請又被另一位法官以「缺乏管轄權」(For Want of Jurisdiction)為由在今年4月駁回。
上述嘗試失敗之後,龔曉華的律師又向上訴法院提出,安省證監會對龔曉華的控罪只是民事控告而非刑事指控,因此這些證據還是不能採納。
上訴法院法官認為,龔曉華案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控告,而且直接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過程,因此這就是一宗刑事控告。
而由此發出的「交出令」也是與早已進行的刑事調查和刑事指控有關,所檢獲的資料都屬於這宗刑事檢控的範疇內。
被告如果沒能阻止法官發出「交出令」,那就只能審判結束且被判定有罪時才能提出異議。
上訴庭的3位法官認為,現階段沒有對申訴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的需要。而如果進行審判,假如審判中依靠所檢獲的材料,假如上訴人被定罪,則會有不同的考慮因素。龔曉華的上訴請求再次被駁回。
龔曉華被控金融詐騙案,是安省證監會控告龔曉華所經營的多層次營銷公司O24涉嫌金融欺詐。
該公司的銷售人員涉嫌通過銷售保健品,以及從他們招募的下線的銷售佣金來盈利。那些頂層的銷售人員,從發展下線所獲得的獎勵,以及下線銷售的分成,比他們自己的直接銷售所得多得多。
這樣的做法在加拿大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但在中國卻是政府嚴厲打擊的詐騙活動。但因為這些「騙案」的源頭都在多倫多,而且那些被用來斂財的公司都是加拿大公司,因此中方聯繫了安省證監會和皇家騎警,請他們協助調查。
安省證監會(OSC)於2017年12月21日發出通告,指控53歲的龔曉華(Xiao Hua Gong,又名Edward Gong)4項罪名:詐騙5,000元以上、擁有犯罪所得的財產、洗錢、偽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