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律師批「以委託之名 掩官派律師之實」
【明報專訊】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亦可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保安局長李家超昨稱,12名被內地扣押的港人,全部已按當局提供律師名單「揀選」代表律師。有受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批評,內地當局「以自行委託之名,掩蓋官派律師之實」,質疑是虛偽和欺騙的手法。
質疑官方律師名單訂定標準
內地律師盧思位表示,除非家屬和當事人明確解除對他的委託,否則律師有權跟進案件,又指委託權不是官方可以解除的。
盧亦質疑,當局以什麼標準為港人提供律師名單,有關律師又如何收費、是否免費接官司等。他批評內地當局「以自行委託之名,掩蓋官派律師之實」。
另一名受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任全牛亦質疑,李家超是否在鹽田看守所,如何得知被告人已聘請律師。他認為,李家超應向家屬提供已委託的律師的名字和電話,以便聯繫。
協助港人家屬的立法會議員朱凱Y表示,「家屬律師」會見被扣留人的權利,本受《刑事訴訟法》保障。他指出,由於家屬在判刑前都不能與被扣留人見面,律師是唯一的資訊溝通中介,因此律師能否真確代表當事人利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