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憂太多未知數 湯家驊:不應過分猜測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由原來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修訂為「行為和活動」,但至今未有細節。高喊「港獨」、「結論一黨專政」口號、出席支聯會集會活動,將來會否犯禁,引起外界疑慮。本港2003年就23條立法的草案,及澳門於2009年的23條立法內容,曾有明確列出,需要有暴力或嚴重犯罪的「手段」才算觸及有關法例。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人大修訂不是法例條文,不應過分猜測;有大律師則擔心「港區國安法」條文仍有太多未知數,包括各項罪行的詮釋,會否跟香港沿用的不同。
憲法未明確定義國家「政權」
港區國安法將規範的行為和活動包括「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兩者在港澳兩地的23條立法內容或草案均有提及,不同之處是23條立法所指是「顛覆中央政府」,根據中國憲法,中央政府所指是國務院,但沒有明確定義國家「政權」;但在港澳兩地的23條立法條文中,對分裂國家及顛覆中央「政府」都有清晰定義,並明確指出需涉及暴力或嚴重犯罪的「手段」。
香港2003年未能為23條立法,但當年的草案,「嚴重犯罪手段」指任何危害任何人生命等;澳門23條立法內容則更為具體,從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法律彙編》的紀錄,2009年時官方回答立法會議員區錦新的提問表示,一般批評只要不涉及暴力都不包括在法例內,「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則除法例列明的4項外,「沒有其他了」。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人大常委會得知港區國安法在港執行,撰寫條文時不可跟隨內地法例的籠統寫法,他認為更重要是條文不可觸動香港的司法程序,「最好(關於司法程序)什麼都不要寫」,本港一直沿用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則可適用。
湯稱,「港區國安法」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即將受普通法保障,與基本法間亦無高低之別,但唯一分別是本港不可作任何修訂。對於訂立港區國安法的《決定》修訂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湯不認同覆蓋面更廣,認為有關字眼不是法律條文,不應過分猜測。
大律師會:或凌駕基本法
解釋權在人大欠保障
大律師公會憲法及人權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席布穎琪擔心,界定為全國法律的港區國安法或凌駕基本法,與後者第39條中提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在港繼續有效的條文牴觸。至於如何界定各項罪行,她稱港府於2003年提出的23條立法內容,有較清晰定義,港區國安法會否沿用或有新的詮釋,成為憂慮之一。她又擔心,條例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對港人有欠保障。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