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視線關鍵 兩警稱不見消防車 官指「矚目現象」
【明報專訊】繼前日(6月1日)一名留學生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後,區院昨裁定學生林子浩暴動罪不成立,兩案裁判官及法官分別質疑作供警員不誠實及警員供辭可信度。其中林子浩案的脫罪理由除了其頭部傷勢,另一關鍵是案發地點曾否有消防車橫泊路中心阻礙警方視線,有否「拉錯人」,兩名警員作供時聲稱案發「看不到」消防車,法官則認為消防車橫泊是「矚目現象」,質疑說:「法庭是否可照單全收呢?」
代表被告林子浩的辯方大律師在審訊曾呈上Telegram群組片段,稱案發地點近黃大仙基協中學有一架消防車橫泊路中心,阻礙警方視線,質疑作供兩警追捕時「拉錯人」。惟作供兩警審訊時均稱案發「看不到」消防車。
指未索附近學校天眼片「令人費解」
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時分析,若兩警說法屬實,必然是拍片者移花接木,將消防車安插在原片中,但同時指出拍片者無可能預知辯方將以此抗辯,亦不會預知兩警均稱「看不到」消防車,故接納影片內容為真。
沈官又稱,消防車橫泊是「矚目現象」,認同此乃案中關鍵,可證明警方視線是否一直專注被告;惟法官批評,控方沒有探究消防車一事,指警方大可以索取附近學校閉路電視,證明案發是否出現消防車,但刑緝警員卻沒有如此跟進,做法「令人費解」。
留學生脫襲警罪 警被指不可靠
男女貼文宣脫罪 警證供版本多
是次非首次法庭在審理反修例案件時質疑警方證供。24歲留英大學生譚皓宇被指於去年8月在黃大仙一警車內頭撞警員,日前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裁判官鍾明新判辭指出,從警方拍攝片段見到被告上警車前未有傷勢,但警員作供時無法解釋,為何醫院和警署拍攝的相片均顯示被告有鼻部骨裂、頭有擦傷等傷勢;而警員供稱自己受傷位置亦與其醫療報告不一致,不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另外,兩名男女涉去年8月遭警員發現張貼反修例文宣被票控,最終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裁判官劉淑嫻批評,作供警員證供有多個版本,「不知道哪個才是控方案情」,又指警員當時在行駛中的警車內發現兩人在欄杆處貼海報,但相關觀察只有1至2秒,亦只涉兩人背部,認為警員觀察有不穩妥之處。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