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罰則可參考23條草案
【明報專訊】人大審議有關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定明要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行為,但未提罰則。參考內地刑法,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針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人,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法律學者憂慮國安法條文涵蓋範疇闊和空泛,巿民容易觸犯法例。
內地顛覆罪可判無期徒刑
根據人大有關決定,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安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的活動,這四方面都要防範、制止和懲治。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見表)。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中央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的機構有否執法權,要視乎法律的具體條文;至於罰則、有否追溯期等,會在人大常委會討論。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具體刑期的問題並非最大的憂慮,他對國安法條例最大的擔憂,是條文涵蓋的範疇有幾闊和空泛,他舉例,是否與外國組織和領事接觸,或者接受外國的商業贊助,就已經算犯法,「劉曉波只是發表了零八憲章,就被指是分裂國家」。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表示,罪行罰則方面可參考2003年的基本法23條草案,律政司當時做了很多研究,草案當中有關顛覆和分裂國家有具體刑罰。至於「港區國安法」另外兩方面,即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安的行為,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他認為應參考實行普通法國家的相關刑罰。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