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涉於去年7月7日九龍大遊行翌日清晨,以揚聲器襲擊兩警,他早前否認兩項襲警罪,案件押至2月27日裁決。控方昨結案陳辭稱,區於警方「捱更抵夜」執勤時提出無理要求,「要求見指揮官喎,要求停止執行職務喎」,並反問若區敲打盾牌的行為合法,「(警方)仲可以點止暴制亂?」 控方大律師陳文慧於結案陳辭稱,被告區諾軒(32歲)當日「兇狠」敲打警員關志豪的盾牌,令關憂慮會受「即時的非法武力侵犯」,即使雙方無身體接觸,仍符合法例中「襲擊」定義。陳又稱,區在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多次警告下,仍以揚聲器在其耳邊叫喊,行為屬蓄意,而根據案例,以聲音干擾聽覺可構成「毆打」。 控方指出,區於警方「捱更抵夜」執勤時提出無理要求,「要求見指揮官喎,要求停止執行職務喎」。控方又稱,警方以適當武力清場是自然不過的事,「記者冇特權,議員冇特權,市民冇特權」,而若區敲打盾牌的行為屬合法,「(警方)仲可以點止暴制亂?」 辯方:敲盾只示意停推進 控方陳辭完畢後,辯方隨即感謝控方「激烈的言辭」。辯方強調,區敲打關的盾牌是希望引起其注意,令他停止推進。辯方另不同意區是刻意以揚聲器向高叫喊,稱揚聲器本來朝天,但難以持穩才朝下移動,此外亦無證據顯示高的聽力受損是區的揚聲器所致。 辯方引案例指出,襲擊或毆打必須有敵意意圖才能構成,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控方未能無疑點下證實被告存敵意,應裁定他無罪。 【案件編號:KCCC2558/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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