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同為加拿大及英國居民的華裔男子﹐因曾在英國全職工作數年﹐並為英國全國保險計劃供款。他在2016年的稅務年在加拿大報稅時﹐認為有關供款﹐可適用於入息稅務法(Income Tax Act)的海外稅務抵免(foreign tax credits)﹐但就被加拿大稅局否定。
加拿大居民在全球的收入都必須向拿大政府納稅。所謂海外稅務抵免﹐就是為免同一筆收入被雙重徵稅。
海外稅務抵免是加拿大的納稅人按海外收入而被當地國家徵稅後﹐加拿大政府根據同一筆收入徵稅時﹐便可獲得扣減。而給予加拿大退休計劃(CPP)及就業保險金(EI)的一些供款﹐亦同樣獲得扣減。不過﹐海外稅務抵免的款額不能超過加拿大所徵的稅款。
案件上訴人宗平(音譯﹕PING ZONG)於2016年報稅時﹐便使用了海外稅務抵免。但稅局重估當事人的報稅表時﹐認為他當年向英國政府繳交的﹐其實是英國政府強制性徵收的全國保險金﹐並不屬於「稅款」﹐故不符合取得海外稅務抵免的資格。
但上訴人不服﹐上訴至聯邦稅務法庭。他認為﹐給英國全國保險金供款應等同於入息稅﹐故理應得到雙重繳稅的寬減。即使保險金供款有別於稅款﹐但亦等同於加拿大退休金計劃的供款﹐就算這亦不成立。但根據加拿大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間的協定﹐亦可得到加拿大的稅務抵免。
上訴人認為自己給予英國政府的全國保險計劃供款﹐相等於納稅。但聯邦稅務法庭法官博科克(Randall S. Bocock)則引用90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案例﹐指出稅款必須符合4個定義﹐包括按法律執行、由立法機構授權進行、由公共機構推行﹐以及用作公眾用途。
法官博科克指出﹐上訴人給英國政府的全國保險計劃供款未能滿足第4項要求﹐因為上訴人供款後﹐將來只是他個人財務上得益﹐與公眾無關。雖然上述供款與加拿大退休金計劃及就業保險金雷同。但在加拿大亦不會將這些供款當作稅款。因此﹐上訴人不能取得海外稅務抵免。
法官博科克承認﹐照加、英兩國的協議﹐居民應可免被兩地雙重徵稅。但根據上訴人出示一封由英國國家退休金部門發出的信件﹐解釋上訴人計算要支付的入息稅前﹐會先扣除供款。這正好顯示﹐英國與加拿大的做法一樣﹐同樣是直接從收入扣除保險金供款。正因為供款是將收入計算入息稅前已被扣除﹐很明顯供款不屬於稅款﹐故未有違反兩國協定。
相反﹐當上訴人將來從英國領取退休金﹐而該筆退休金又被英國政府徵收入息稅。那時﹐上訴人或能符合海外稅務抵免的資格。最後﹐法官駁回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