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首例微信公眾號「分割」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四名發起人為「口頭合伙關係」,涉案公眾號係「虛擬財產」。最終法院以「重要意見」公眾號評估價值340萬元(人民幣·下同),酌定趙某向另三名發起人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並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台收入等。 2016年1月,趙某與朋友尹某、袁某、張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萌生共同設立一個微信公眾號的念頭。商議後,趙某以其個人名義註冊成立「重要意見」微信公眾號,並開設銀行帳戶作為公共帳戶。在該公眾號運營期間,趙某以個人名義和品牌商就公眾號合作事宜洽談簽約。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張某多次分別或合署在該公眾號上發表文章。該公眾號的收入主要包括廣告文案、商品導購等兩部分,至2017年7月,涉案公眾號累計收入300餘萬元。 據報道,對於公眾號的經營所得,四人會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應得的招商費、稿費、編輯費等,再將剩餘部分款項在幾人間進行平均分配。然而,隨茪蔡雩兢g營發展,大家逐漸對這樣的分配方式產生分歧。矛盾發生後,趙某修改公共帳戶密碼,這一舉動引發其他三人不滿。尹某、袁某、張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補償三人各100萬元,並分割該微信公眾號的經營所得。 一審訴訟期間,專業評估公司對涉案微信公眾號進行價值分析,認為該微信公眾號使用權市場價值為400萬元。但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微信公眾號涉訴後曾停更、粉絲數量變化等綜合因素,以340萬元為基礎,酌定趙某向尹某、袁某、張某各支付折價補償款85萬元,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台收入等。 一審判決後,趙某上訴,主張涉案微信公眾號歸其所有,尹某、袁某、張某僅為涉案公眾號的固定撰稿人,各方並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也沒有證據證明成立口頭合伙關係。即便成立合伙關係,趙某認為其係唯一脫產運營公眾號者,貢獻較大,應至少分得70%。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與尹某、袁某、張某協商籌備設立涉案微信公眾號,共同或分別撰寫文章發表於涉案公眾號,共享涉案公眾號專用帳戶密碼,共商收入分配方式並進行部分收入的實際分配,足以證實各方存在共同以勞務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具備個人合伙的實質要件,成立口頭合伙關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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