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申請來加拿大擔任水療中心經理職務的中國籍女士,在申請工作許可時,沒有提交文件證明自己的英文水準,導致申請被拒後又提出申訴,聲稱自己的權益受侵犯。法官審核後認為﹐該申請人沒有按要求行事,簽證官的決定無錯,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
現年25歲的中國公民S,在中國從事化妝品和水療行業有數年時間。2018年7月17日,S向加拿大駐香港總領事館申請來加拿大的工作許可,希望能在Signature MediSpa水療中心擔任2年的經理職務。
她在申請工作許可時,還要求將其丈夫和4歲的兒子也包括在內,作為隨行的家庭成員。
同年11月7日,駐香港總領事館的簽證官駁回了S的申請,理由是申請人未有提供英語能力證明。S認為簽證官侵犯了她的權利,認為該簽證官不合理地拒絕了她的申請。
S申請的這家水療中心,其東主是J女士,後者在2018年5月9日通過了「勞動力市場影響力評估」(LMIA),招募水療中心的經理。該職位時一個永久性、非季節性的全職工作,需要具備口頭和書面的英語技能。
由於J在中國經營類似行業時,S曾在其手下工作,因此J非常了解S的工作能力,也知道S可用英語進行交流,認為S可有效地解決任何問題和程序,於是向S發出工作邀請函,S也據此申請工作簽證。
但在2018年11月7日,簽證處的官員拒絕了S的申請,理由是S「無法證明她可以充分執行她所尋求的工作」。但是,「如果S能夠解除這些疑慮,可以重新申請」。「作為在加拿大工作的水療中心經理,申請人必須有相當的口語和書面英文能力。但該申請人沒有出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具備這樣的語言能力,因此將申請駁回。」
S認為,首先這個工作毋需要她證明自己的英文能力;就算有這個要求,簽證官也沒有給她一個提供書面證據,或者是一個面試的機會,就武斷地認為她沒有證明自己的英文能力,這是侵犯了她的權益,違反程序的公平性。
簽證官則反駁,指在申請表內就已清楚列明,需要申請人提供文件,以證明申請人符合職位的要求,其中就包括英文的口語和書寫能力。既然S沒有隨申請附上相關證明,那就是申請人自身的問題,根本不需要簽證官再去提醒申請人。
法官也認同簽證官的看法,即申請人有責任提供足夠的證據供簽證官權衡,而現在S卻沒有做到這一點。簽證官因缺乏證據而對S的英文能力生疑,並不是簽證官對S的陳述的可信度和真實性產生懷疑,這是兩碼事。
而簽證官做出這樣的判斷,也沒有違反任何程序的公平原則。
據此法官駁回了S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