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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增「誘識兒童罪」防戀童者 「亂倫」擴至親戚養父母

【明報專訊】法改會就改革性罪行提出多項新建議,包括建議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以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通訊誘識兒童意圖性侵犯。另外,法改會亦改革「亂倫罪」,擴大涵蓋範圍至親戚及領養父母,罪行無分性別及性行為形式。有保護兒童組織贊同有關建議,認為可加大對兒童及子女的保障。

法改會其中一項新建議為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法改會成員、港大法律學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參考過外國例子,罪行須有以下元素,包括涉案人與有關兒童要有兩次或以上交往,且明知對方低於16歲,知道法律不容發生性行為,但透過網上、電話取得信任以達性行為目的,「不是網上傾幾句偈就犯法」。張續說,以上建議罪行性質屬防患未然,容許警方及早介入,趁未造成實際傷害阻止罪行發生。

另外,法改會亦建議改革「亂倫罪」,擴大涵蓋範圍至屬血親的親戚,包括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母、姨丈母,侄和侄女、甥和甥女,以及領養父母。法改會建議罪行無分性別,並涵蓋所有以陽具插入口腔、陰道及肛門的行為,以及其他形式的插入行為。

護苗基金歡迎 倡規管誘騙問題

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贊同及歡迎上述建議,認為加大了對兒童的保障。她表示,將亂倫罪涵蓋親屬範圍擴大,包括領養父母實屬合理,她指新建議亦保障被領養的成年子女,「即使子女滿18歲,亂倫性關係都不應發生」。

針對誘識兒童罪行,譚認同法改會作防範建議,但認為應進一步規管兒童被誘騙至加害者住所的問題。她亦希望性罪犯須接受強制輔導,以他們防止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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