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4年前八仙塵爆造成重大傷亡,罹難者家屬蘇進法等16人,對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提出國賠,金額共計1億2000萬元。 士林地方法院昨宣判,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公務員雖有怠忽職守,但八仙塵爆是偶發的獨立事件,又是人為疏失肇事,難認有因果關係,消防署則未怠忽職守,駁回蘇等人請求。 原告主張,交通部觀光局核發八仙樂園觀光旅遊執照,公務員至八仙實施定期、不定期檢查,公務員怠於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命八仙樂園停業。新北市政府公務員未發現八仙樂園擅自擴大營業至31.5公頃,且導覽圖遊樂設施1項,其中8項包括「快樂大堡礁」在內的設施,未取得使用執照,未經核准使用,怠於執行都市計劃法、建築法、觀光遊樂管理條例,勒令拆除八仙快樂大堡礁,限期改善急救系統。消防署公務員對粉塵易燃有所遇見,怠於消防法第14條規定公告「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行為」,易致火災,認為有所過失。 16名原告皆是罹患者家屬,楊等四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1200百萬,其餘蘇等人請求分別給付600萬,共計請求1億2000萬元。 法院認為,八仙塵爆是全球首例「戶外塵爆」事故,塵爆是因為人為疏失噴灑過量色粉,未將色粉與熱源適切隔離所致,觀光局和新北市政府公務員怠忽規定,沒有命八仙樂園停業、勒令拆除和停用、限期改善、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等;消防署則無預見陳報發生可能性,難認有過失而怠於執行職務。 法院指出,塵爆發生地點快樂大堡礁,屬於水域遊樂設施,通常使用狀態「必須注水」,噴灑可燃性的細微粉末,須和空氣混合致一定可燃性濃度,碰到熱源才會爆炸,但快樂大堡礁僅提供游泳、戲水,陸地空間有限,實在是無法舉行大型活動彩色派對,無發生塵爆可能。 法院認定,因呂忠吉向八仙樂園承租「乾燥」的快樂大堡礁作為彩色派對舞台及舞池,並非作為通常水域遊樂設施,導致損害發生的環境全然不同,再因本案是人為疏失肇事,認定是「偶發獨立事件」,與並非公務員所預見,難認有公務員怠於職務和原告受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訴無理由,駁回國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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