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48歲英業達高級工程師蔡川典,2014年參加基隆市政府主辦的鐵人3項競賽,騎自行車經湖海路2.6公里處輾到坑洞而摔車,雙腿癱瘓,訴請國家賠償,基隆地院一審判基隆市府應負7成過失責任,判賠1025萬餘元;高等法院二審周三改判基市府應賠償蔡男883萬餘元、一對未成年女兒各42萬餘元,共應賠967萬餘元。基隆市政府仍可上訴。 蔡男2014年9月20日參加該鐵人三項競技,騎自行車過彎時,車輪輾過馬路上一個長50公分、寬40公分、深4公分的坑洞,重心不穩摔車,蔡男頸部直接撞上路旁水泥護欄,導致頸椎、胸椎、脊椎多處骨折,硬腦膜上血腫,導致雙腿終身癱瘓。 蔡川典一審求償醫藥、看護等費用1207萬餘元、2位女兒各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共求償1407萬;一審基隆地院認為,蔡男受損1344萬餘元,2名女兒各60萬元,但蔡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自負3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打7折。 雙方都上訴,蔡男擴張求償至1325萬餘元、女兒求償金額不變。高院周三認定,基隆市政府是該路段主管機關,也是鐵人三項競賽的主辦單位,路段有坑洞,路面高低差不符正負0.5公分的標準,市府未及時修復,也未設置警示號誌。 且被市府委託辦比賽的鐵人三項協會,也承認賽前會勘時,就已發覺這個坑洞,市府沒有積極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具體行為,顯有缺失;坑洞與蔡男受傷有因果關係,基隆市政府應負國賠責任。 高院計算賠償金額,蔡男雙腿完全癱瘓,勞動能力喪失7成,醫療費3萬餘元、醫療器材5萬多元、救護車費用2770元、看護費31萬、勞動能力減損1071萬餘元,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1262萬餘元,但仍應依過失責任打7折,市府應賠883萬餘元,2名女兒賠償金各42萬元維持不變。兩審之間的判賠金額差異,主要在於扣除蔡已領取的輪椅補助1.25萬元,且他2015年3月1日起已回復工作,所以也要扣除當日起至隔年4月20日的全天看護費,判賠金額略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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