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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Uber司機上訴駁回 官:無異白牌車

【明報專訊】28名Uber司機早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其中24名司機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為首宗Uber司機罪成後的上訴案件。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稱Uber司機與1970年代的白牌車司機無異,沒有相關牌照,且接載乘客主要為商業性質,裁定上訴人一方敗訴,並維持原判。

涉案司機早前被裁定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上訴方說條例涵蓋範圍太廣,並以私人司機作比喻,稱若私人司機按老闆指示接載朋友,或已違法。

官:是否基於契約沒影響

上訴方又表示,司機和乘客之間沒有任何合約關係,若司機是有為了報酬才接載乘客,才可構成控罪,但Uber司機接載乘客是基於與Uber的契約。法官在判辭反駁稱,司機載客是否基於Uber公司契約,並不影響是次上訴。法官也反駁,沒有證據顯示司機為Uber公司的僱員,而無論司機與Uber是否有合約關係,若司機接載乘客主要目的為商業性質,而非因友好接載,以任何方式從乘客得到報酬,也屬違法,而Uber乘客支付金額以駕車距離計算,事後也能以電郵收取單據。

上訴方另指出,30多年前有關條例立法時主要用作規管白牌車,當時Uber未出現,認為Uber的「新酒」難以放入有關法例的「舊瓶」。法官在判辭反駁稱,Uber司機與70年代的白牌車司機無異,不同的是Uber為中間人,協助提供及安排接載服務,以及乘客不會直接向司機付款,但若有關模式套入70年代的白牌車,亦須受有關法例規管。法官強調科技發展並不會影響有關條例的政策。

【案件編號:HCMA 381-399, 401-402, 404-405, 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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