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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警函物管協會:礙執法會犯法

【明報專訊】反修例運動期間多次有住宅及商場不讓警方進入,警方防止罪案科前日發信予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引用法例指警察可合法進入處所執法,甚至打破物業門窗入內,若妨礙警察執法會犯法。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同日就警方信件向會員公司發出「處理公眾活動提示」。有大律師稱,物管人員仍有權詢問警員進入私人範圍的原因,警方須說明目的及引用條文,並只能在逮捕行動時進入,查案則不適用。

引法例指可入私人地方拉犯

警方在信中引述《警隊條例》第50條第3及第4款,指若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該處所,向管理該處的人提出要求時,對方須容許警察自由進入,並給予一切合理便利;若無方法獲准內進,可合法擊破門窗。另外,若妨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會干犯兩例,可判罰款及監禁。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會長陳志球說,發出提示並非要求會員公司容許警員進入,而是有不少會員對警員入商場有擔憂,故協會與警方開會釐清法律理解,並通知會員。他說不同商場情G不一,各公司要自行因應地契、公契等作適當處理。

大狀:物管有權問明內進目的

陳說,近來不少物管前線員工擔心因容許警員進入而被開除,又怕不開門而被控,陷入兩難。調景嶺維景灣畔的業委會與服務處曾發嚴正聲明,指如非發生罪案、居民或管理公司報警,警方勿進入屋苑。身兼西貢區議員的業委會主席陳繼偉稱,相關告示與過去了解的情G並無分別,認為屋苑保安只要跟足物管公司指引,問清楚警方進入屋苑的原因即可。

大律師黃宇逸說,警方信件是敘述相關法例,沒有新論述,他說相關條例訂明警察只可在必須逮捕相關者時進入物業範圍,過去已有案例指出,若警方只是查案,警隊條例就不適用。

如警方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當晚情景,商場方面是否就不能阻止?黃宇逸認為,警方入內必須是作拘捕行動,「但新城市當日好明顯不是拘捕行動」。他說警察要有合理懷疑,例如有人報警、追捕犯人、目擊有人犯法等,並引用相關條例才可進入商場。

他說,商場管理人員有權在警察進入前詢問其目的,警察亦應回答,因警方引述的《侵害人身罪條例》有寫明,抗拒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才會入罪,但若警方無說明目的,無合法基礎進入物業範圍,就不是「正當執行職務」。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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