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陳姓婦人將就讀小四的女兒委託認識的賴姓男子,希望賴男每周2次開車接送女兒往返住處及學校,不料賴男竟在送女童上學途中,不顧尖叫,將車開到停車場連續撫摸胸部;新竹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 判決書指出,賴男2017年底受陳婦之託,於每周一上午及周五下午開車載當時年僅9歲的女兒往返住處及學校,賴男接送途中竟萌生歹念,先將車停到停車場,不顧女童拒絕撫摸胸部。 去年1月間賴男又強摸胸部,經女童學校老師察覺有異,通報警方,賴男遭法辦。 女童告訴檢警「叔叔都會直接隔著衣服摸我胸部,不會摸我其他身體部位,我不喜歡被摸,我有大叫,叔叔就會停下來!」 賴男於偵訊及法官審理中均自白認罪,法官認為,賴男明知女童年紀尚幼,竟為滿足一己私欲,罔顧被害人身心、人格健全發展與心靈感受,兩度強制猥褻,無論犯罪動機、目的或手段都不可取,本來不宜輕縱,但考量賴坦承犯行,且與母女達成和解,最後依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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