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多次縱火紀錄的緬甸華僑李國輝,前年11月晚間因自認在臉書群組被友人霸凌、嘲笑,至新北市中和區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人死亡的慘劇,一、二審均認定李國輝縱火手段兇狠,屬情節最重大之犯罪,依殺人罪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調查未盡、部分判決理由矛盾,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在進行量刑詢問時,只向李國輝提示前案紀錄表,廣泛地詢問「對科刑範圍有何意見?」對於其他如精神鑑定報告書、看守所輔導紀錄等,都未給李和律師表示意見的機會,違反訟訴程序;二審對於李縱火殺人是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陳述有矛盾;且案發時尚有5人逃出火場倖免於難,二審未論述李的5件殺人未遂罪,也不恰當,因此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李國輝自認遭受友人在臉書群組中以「藍芽播放聲音」方式罷凌、嘲笑,案發前他就曾有2次縱火行為,2017年11初月,李國輝獲胡姓好友收留,同住在本案隔間雅房,卻不知感恩,因認為又聽到「聲音」,覺得還是蘇姓同鄉所為,兩度在蘇男家門口放置汽油瓶「警告」。 沒多久,11月22日凌晨,他竟在租屋處縱火,導致好心收留他的胡男及其他根本不認識李國輝的8名房客慘死火場;檢方偵辦時,將李國輝送往台大醫院鑑定,確認他縱火時有辨識能力,起訴求處死刑。 法院一審審理時,李國輝仍堅稱是為了阻止怪聲音才縱火,但他也坦承先前曾縱火被逮,警方有告誡他放火的危險性,且他案發後換衣服是為了躲警察,承認「知道縱火不對」、「怎麼判我都接受」,被害者家屬都認為李國輝罪行重大,不願原諒,請求法官判處死刑。 一審判死刑,二審高院認為,李國輝犯案前後與正常人無異,縱火後還知變裝逃避追緝,可見有深慮預謀,且未向家屬道歉,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行兇動機、手段令人髮指,為「情節最重大之罪」,仍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但今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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