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上周四就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提出多項補充措施,包括將可移交罪行的門檻,由可判處最高刑期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要求請求方作保證,保障被移交者的人權等。大律師公會昨對政府補充措施提出多項質疑,批評政府只將移交罪行的門檻由3年增至7年或以上這點寫入法律中,是「十分不妥善」的做法;又表示提高至7年以向在內地從商的人提供保障的說法,「只不過是海市蜃樓」。 與中央不對等 特首難拒要求 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一份共33段的補充意見書,以及一份有關修例24問的「簡易指南」,以解釋條例作用、為何政治罪行是引渡條例的例外情G等。 公會的補充意見書中,指出特區政府與中央的不對等關係,會令人懷疑特首有否能力要求對方承諾公平審訊等,甚至特區政府難以拒絕中央提出移交逃犯要求,尤其是《逃犯條例》第24條訂明,特首須遵從中央人民政府的指令。 政府提高移交罪行的門檻至7年或以上,公會質疑沒有政策原因支持,指出香港與其他有長期相互協議的國家,有明顯較低的門檻,如加拿大、澳洲、英國的長期安排,均以1年作為門檻,豁免涉嫌在內地干犯可判囚7年以下刑事罪行的疑犯,並不符合修例政策原因,批評縮小適用範圍,與政府提出修例以堵塞漏洞的原因是背道而馳。 請求方反口侵人權 無法阻 對於政府不將增加人權保障寫入法例,大律師公會表示做法無法律效力,沒有強制方式令其他地區跟從,而在目前方案中,即使請求方不守承諾,但該逃犯已被移交,其人權亦已受侵害,任何抗議、反對都是徒然。 公會又關注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訂,指出修例後內地僅聲稱在內地作刑事調查而非檢控,律政司長及本港執法部門可在內地部門要求下,向法庭申請沒收令、限制令等,質疑申請門檻大降,毋須符合表面證據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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