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祖籍北京的華裔女子向卑詩人權審裁處(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投訴卑詩省兒童及家庭發展廳(Ministry of Children and Family Development),指她在2016年探望政府照顧的子女時,職員要求她只可跟孩子說英語。廳方辯稱語言並非人權法中的「受保障特徵」(protected characteristic),但有關說法被審裁處駁回,判媽媽得直。 審裁處在昨日作出判決。判決書指出,化名「ML」的投訴人曾在加拿大聯邦政府工作,認為省政府看管子女的人員不容許她在探望自己的孩子時用普通話交談是「不對」的事,認為省府有種族歧視之嫌。不過,廳方反駁指審裁處應該放棄受理有關投訴,因為投訴人及其孩子皆懂說英語,要求他們只說英語並不構成歧視。 負責審理是次投訴的審裁處裁判官默里(Pamela Murray)在判決中拒絕廳方放棄受理投訴的要求,原因是ML及其孩子能操英語,並不代表他們不受「只說英語」的要求對其種族和族裔身分帶來的負面影響。不過,默里承認有關投訴與種族和種裔無關。 廳方辯稱語言並非人權法中的受保障特徵,但默里認為「有理由預期」,如果ML只可與孩子以英語交談,她和孩子在接受廳方提供的服務將會受到長遠負面影響。默里特別提到,語言是「文化表達的重要一環」,是文化世代相傳、維繫文化命脈的重要途徑,認為兒童廳限制親子之間只說英語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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