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律師會就《國歌法》,向立法會的相關法案委員會提出意見書,提出犯案兩年內可被檢控時限過長,以及最高入獄3年的刑罰過重,律師會並要求就法例中列明「不尊重(disrespectful)」及「尊嚴(dignity)」提出清晰定義。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表示,由於警方預計調查及蒐證時間長,故定出兩年檢控時限,並重申《國歌法》最高監禁3年的罰則與《國旗法》相同。 促清晰定義「不尊重」「尊嚴」 律師會昨日就國歌法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提醒港府在處理立法時,不能輕視《基本法》第39條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對於檢控時限,律師會指政府提出犯事後兩年內仍可被檢控是過長,並指應跟隨「裁判官條例」一般的6個月期限。罰則方面,律師會認為最高3年的監禁過重。 律師會亦認為,公眾有權知道法律條文字詞如何定義行為屬犯法的清楚意思,故認為條文中有以下一列字詞要被闡明﹕如「『重要』體育活動」的「重要(major)」一詞,公眾未必理解,而「莊嚴(solemnly)」、「不尊重(disrespectful)」及「尊嚴(dignity)」等字眼亦需有更清晰定義。 政制局回應查詢時表示,由於警方預計觸犯個案的,很大可能牽涉大量的人或網上行為 ,所需調查及蒐證時間較長,故建議把檢控時限設定為警方知悉有關罪行後一年內或罪行發生後兩年內 。刑罰水平方面,該局指《條例草案》就侮辱國歌罪行所訂的刑罰水平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刑罰水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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