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家三口的華人家庭從中國移民至加拿大﹐但男戶主與家人抵加後不久﹐便重返中國謀生。10年間﹐他雖然主要留在中國生活﹐但仍向加拿大報稅。及後﹐他們收到稅局來信﹐表示要覆核他們在此10年間的報稅資料及財政情況。但當事人一直拒絕配合﹐稅局於是使出殺手屣w─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令。但最後法庭因為稅局當初向當事人發出索取資料的通知書上﹐未有清楚寫明收件人的身分﹐接受答辯人(即華人家庭)的理據﹐判他們得直,無需向稅局提交資料。
當事人與太太及女兒於2005年5月從中國移民來到加拿大。他抵加不久﹐即因生計而返回中國工作。打後大部分時間都在中國生活﹐他亦如其他人一樣﹐向中國政府交稅。
在2005年至2015年間﹐他只在加拿大逗留約488日。有幾年甚至整年都沒有返回加國居住。但在這段期間﹐他仍如常向加拿大稅局的報稅。
至2016年9月﹐他一家三口各自收到加拿大稅局來信﹐聲稱要抽查他們2006年至2015年間的報稅資料及相關財務狀況。當他們收到通知後﹐便授權一名代表﹐與稅局交涉。
該名代表於2016年10月﹐通知加拿大稅局﹐指他已去信稅局局長﹐表示其當事人因有金錢從中國匯到加拿大﹐才受到特別對待﹔還質疑稅局覆核其當事人稅務情況的合法性﹐要求對方暫停覆核程序﹐直至當局就他的質詢作出回應為止。其後﹐稅局多次與該名代表溝通﹐前者亦定出林氏必須提交其財務狀況資料的最後限期。最終﹐雙方在2017年6月初會面。
會面中﹐稅局要求林太及其女兒填寫問卷﹐並提交查核年份所涉及的所有投資戶口及銀行資料﹐但兩人都未有配合。
會後﹐稅局再要求林家三口提交更多資料﹐並必須於限期前遞交。但林氏仍不為所動﹐稅局遂使出殺手寣M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信件沒清楚寫明姓名成關鍵
但林氏在庭上作出反駁﹐其中一個理據是﹐稅局索取資料的通知書是分別寄予林氏一家三口。但信上並沒有清楚寫明收件人的姓名﹐而只是一律含糊地表示﹕「你個人及相關實體(entities)的報稅資料將被審核……」而這個實體的意思可以是公司、合伙人等﹐令林氏一家無法確定究竟他們當中誰人要被查核。
法官亦認為﹐稅局若要發出強制令﹐亦要清楚顯示﹐強制令所針對的對象﹐故最後判當事人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