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自終審法院頒下「不誠實取用電腦」終極判辭,裁定用自己手機不犯此罪,再有一案以簽保守行為處理。31歲保安員前年涉在不同港鐵站以手機偷拍3名女子裙底,原本承認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為期12個月;其間被告不得未經他人同意下,企圖拍攝或拍攝猥褻性質的相片及影片,否則須繳交2000元。 被告劉俊龍(31歲)原被控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19及20日,分別在港鐵太子站近旺角大球場出口、黃大仙站近黃大仙中心北館出口,以及黃大仙中心北館的扶手電梯以手機偷拍3名女子裙底。 辯方申請撤回被告的認罪答辯,並將其定罪擱置,獲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以不提證供起訴處理本案。 扶手梯手機拍3女子裙底 案情指出,警員在荔景站巡邏時,本來在玩手機的被告隨即離開,以及放手機入褲袋;警員截停他,並發現其手機內存有3幅裙底照。被告警誡下承認在上述3個控罪地點分別見到女生穿短裙,以手機拍攝她們裙底。 本案為第6宗提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現時約有9宗相關案件等待處理;控方決定是否採取簽保守行為時,會考慮罪行的性質、受害者的意見、被告對犯罪的態度等,律政司考慮本案相關因素後,包括案情及被告背景,並經被告同意案情下,決定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並不提檢控。 【案件編號:WKCC3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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