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擔任木工的陳姓男子在黃姓保險業務員指導下,多次故意踩鐵釘、讓虎頭蜂叮咬,且讓傷口惡化到需住院治療,再向新光人壽、國泰產險、富邦產險等6家公司請領保險理賠金,金額達431萬餘元。刑事部分,陳被依詐欺罪判刑1年4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8月;黃則被判刑1年7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9月定讞。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至今已判陳、黃應連帶賠償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各63萬餘元、126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身為保險業務員,深知保險理賠相關流程,而陳因為缺錢花用,先透過黃向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富邦產先等6家保險公司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陳事後在黃的指導之下,自2013年至2015年間多次踩鐵釘、讓虎頭蜂叮咬等,再故意弄髒傷口,導致化膿發炎,造成蜂窩性組織炎住院治療。
陳、黃事後持醫療單據詐領醫療保險金,害南山人壽損失85萬餘元、新光人壽損失63萬餘元、富邦產險9萬餘元、國泰世紀5萬餘元。
另外,富邦人壽損失126萬餘元、國泰人壽142 萬餘元,總計詐領431萬餘元理賠金。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一審依詐欺罪判陳不得易科罰金部分10月徒刑,得易科法金部分9月徒刑;黃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被判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9月徒刑。
陳認為判刑過重,若入監服刑將中斷工作,家中小孩沒有人照顧,提上訴;檢方則認為量刑過輕,也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陳、黃至今未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且黃利用本身保險專業,明知陳多次傷害自己、感染傷口有截肢的風險,仍以此種方式執意要求陳這樣做,惡性較陳重,故改判陳1年4月徒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8月;黃則被判刑1年7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9月定讞。
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也已判陳、黃應賠償新光人壽63萬餘元、富邦人壽損失126萬餘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