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法律顧問曹志遠上月底去信保安局,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25項質疑,要求當局澄清。政府昨日回應曹,指現存個案移交運作方式,是當年《逃犯條例》恢復二讀尾聲時由政府提出,所涉討論甚少,不排除是「較匆忙的建議」,故有需要修例。 指當年二讀尾聲政府提出 討論甚少 按現行法例,個案移交安排須由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來實行,即由立法會把關;曹志遠要求政府澄清為何認為此做法不可行。政府回應稱,現行做法是當年政府在條例恢復二讀尾聲時提出,而根據會議紀錄,看不到該建議在法案委員會經過討論,而恢復二讀辯論時相關討論甚少,「不排除是一個較匆忙的建議的可能性」。 政府今次修例建議剔除不可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限制,外界憂慮日後內地或可要求香港協助凍結和充公資產。政府回應確認現行條例可提供搜查或檢取證據、凍結沒收財產等,意味修例通過後,香港可以個案形式處理內地相關請求。 倘修例 內地可申代充公財產 另外,1998年時任保安局長指出,與內地設引渡條例有5項指導原則,包括考慮一國兩制、兩地司法及法制差異,曹志遠要求政府澄清該5項原則是否適用於今次草案提出的特殊移交安排上。政府無針對單次個案移交安排回應,即無說明該5原則是否適用於政府今次修例,僅強調該5點原則對香港與內地就「長期移交安排的磋商」仍然適用。 曹亦關注修例後的移交逃犯安排不受立法會監督,質疑政府如何向立法會問責。政府稱,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移交逃犯及刑事司法互助合作須保密,由特首發證明書代替附屬法例,可不驚動逃犯或公開個案細節,形容個案進入司法程序前,「行政機關抓緊時間性及保密性上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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