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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23條國安罪會否納逃犯例 李家超:須立會通過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日在記者會被問及,日後《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後,政府會否將23條內的國家安全罪行,納入《逃犯條例》的移交逃犯適用罪行類別,他回應稱,若要將罪行納入類別,必須經立法會審議和通過,如果相關罪行可透過本地法律檢控,便不涉移交問題。

被問違國家安全是否政治罪

李家超未回應

政府一直強調不會移交「政治罪行」疑犯,對於違反國家安全的罪行是否屬政治罪行,李家超未有正面回應,僅稱要考慮逃犯條例下有關政治罪行的條文。

逃犯條例第25條列明,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修訂逃犯條例下的適用罪行附表。保安局昨補充,由於命令具立法效力,故屬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會審議。

逃犯條例於1997年生效。對於為何不先處理港人陳同佳涉台灣殺人案,堵塞制度「漏洞」方案則從長計議,李家超昨形容「我們鴕鳥了22年」,政府不想再有港人面對受害人家屬的情G,重申要及早堵塞漏洞。

他說,大部分人未必了解修例下「兩地同屬犯罪」原則,即若該行為在香港不犯法,相關人等不會被移交,他稱有說法認為出版政治書、撰寫針對政治人物的文章,或傳媒訪問有政治意見的人等,都有可能被移交,說法並不正確,若提出說法的人具法律背景,更是不負責任。

問到若修例後台灣政府拒絕提出移交申請,是否也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他承認移交須雙方同意才成事是事實,政府會努力做可以做的事,自己對能夠移交逃犯「充滿希望」。

民主派昨開記者會回應政府說法。民主派會議召集人毛孟靜批評,政府昨日是將所有意見「一筆勾銷」,重申民主派是擔心內地會以「莫須有」罪名為由要求引渡。民主黨主席胡志偉則強調,香港與內地並非處於對等關係,質疑政府難以拒絕中央移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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