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歷時79日的佔領運動落幕4年多後,案件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佔中三子」同被判囚16個月,其中朱耀明獲緩刑。法官陳仲衡判刑時指法庭無意令各被告放棄其政治理念或政治訴求,但法庭關注被告應該對公眾構成不便和痛苦表達悔意,公眾卻從未得到來自被告的道歉,而8人表現毫無悔意,因此判處戴耀廷、陳健民監禁16個月,邵家臻、黃浩銘監禁8個月,朱耀明、鍾耀華和李永達則因健康、年齡及對社會貢獻等理由,判監8至16個月但准以緩刑兩年,張秀賢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則因腦部有瘤要動手術,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邵家臻黃浩銘囚8月
9被告早前分別被裁定串謀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被判監的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和黃浩銘4人昨午進入荔枝角收押所時,分別轉身向守候的傳媒舉臂、揮手或微笑,作入獄前最後告別。
獲判社服令的張秀賢在判刑後表示,沒有人會很願意坐監,亦相信香港700萬人也認為坐監不是一件很光榮或大家很享受的事,質疑「為何香港進行民主運動,為了令香港變成更好的地方,會令到有朋友面對坐監這個代價?」他呼籲公眾撫心自問,被囚的抗爭者是否值得坐那麼多年監,並想清楚可以為被囚的人做些什麼。
官:被告忽視平民需依靠道路掙生計
法官陳仲衡在判刑前引用各大狀呈交英國上訴庭的公眾妨擾案例「R v Roberts」,指公眾妨擾屬嚴重罪行,案例中被告不被判監,是因為表達了悔意,認為自己造成的阻礙不合理和不負責任;反之本案被告無論在庭上作供、書面陳述、犯人欄內陳述及透過大狀求情,均無表達悔意。
陳官稱,雖然被告未能預料催淚彈對佔領行動帶來的影響,但被告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前已作出煽惑行為,「佔中三子」一直目睹事態發展,卻沒叫停佔領,直至2014年12月才宣布退出。各被告當時一心打算爭取普選,卻忽視平民百姓需依靠被佔的行車道上班以掙取生計。
朱耀明李永達緩刑 官指對港貢獻突出
談到各被告背景,陳官指出,除了有案底的黃浩銘,其餘被告均有良好品格,並特別指出朱耀明和李永達為香港服務超過30年,比其他被告更突出,又形容自己對朱幫助濫藥者和愛滋病患者的行為感動,亦對其陳情信印象深刻。
陳官認為,各控罪不涉暴力、貪念、欲望、憤怒和錢財,是出於爭取普選和保護被捕的學生領袖,但認為本案的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及行車道被佔的數目,均比過往涉公眾妨擾的案例嚴重,因此監禁屬唯一選擇。
陳官續說,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被裁定罪成的串謀犯公眾妨擾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但戴和陳的品格良好獲減刑兩個月;朱耀明因年齡、健康狀G和過往對社會的貢獻,准緩刑兩年。
張秀賢鍾耀華年紀輕 判社服令緩刑
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以及邵、張和鍾另被裁定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陳官均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各人良好品格減刑一個月;考慮到張和鍾案發時年紀輕,缺乏人生經驗,分別判200小時社服令和緩刑兩年。
被裁定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的黃浩銘,所涉分域碼頭街的規模相對較細,判囚8個月。李永達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陳官認為,夏t道為連結中環、金鐘和灣仔的主要幹道,判囚8個月,但因李的年齡和過去為社會所作貢獻,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DCCC480/17】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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