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在加國某省份教育局屬下的一間學校擔任幼兒教育員的女子﹐因被裁員﹐向加拿大就業保險委員會(Canada Employment Insurance Commission)申請就業保險金(EI)﹐卻被指她擔任的教師職位﹐在學校休假期間毋須上班﹐但仍受薪﹐故不符合申請條件。
但女子否認自己是教師﹐而只是教育員﹐向加拿大社會保障仲裁庭上訴﹐並獲判得直。
上訴人受僱於某教育局屬下的教育中心任幼兒教育員。但她在2017年12月、2018年3月及2018年6月﹐因工作短缺而被裁員﹐於是她便向加拿大就業保險委員會申請就業保險金。但其申請遭否決﹐原因是當局認為她在2018年3月及6月仍在受聘。上訴人曾向委員會抗議﹐但當局維持原判﹐於是上訴人便轉向加拿大社會保障仲裁庭求助。
上訴人與委員會最大的爭拗點是﹐前者是否受聘為一名教師。教師是指在學前機構、中、小學(包括職學院)內擔任教職。根據規定﹐教師在春、夏及冬季的學校休假期內﹐並非真正失業。除非教師在這段時間內符合特定條件﹐如僱員合約被終止﹔否則﹐就不符合申請就業保險金的資格。
委員會認為﹐上訴人以合約形式受僱於省府屬下的教育局﹐在課堂上擔任指導工作﹐並認為根據該省教育法(Education Act)而確定﹐她是擔任教師職位。
但上訴人則列出種種證據﹐證明自己並非教師。證據包括﹐她與教育局的工作合約只有10個月﹐而非教師的12個月﹔薪酬以時薪計算﹐而非教師的月薪。每當學校休假期間﹐教師都繼續獲發薪﹐但她則沒有薪酬﹐只是收到就業紀錄證明(Record of Employment)。她亦不能加入教師工會﹐因為她並非教師。上訴人亦指出﹐她匯報工作的對象﹐是學校的幼兒學習項目經理﹐而非該校校長。她亦不會為學童進行進度評估﹐以至不會推薦學童能否升級。
2017年9月﹐學校開辦學前計劃(Pre-Primary Program)項目﹐上訴人便是其中一名首批獲聘的職員。但該項目並非屬於省教育系統的一部分。學童毋須繳費﹐但亦不會使用學校設施﹐學童亦可來去自如﹐亦不會被強制要求完成課程。
仲裁庭發現﹐雖然委員會聲稱﹐上訴人的僱主指她一名教師﹐但學前計劃項目經理的證供則指﹐上訴人沒有教師合約﹐她只受聘為學前兒童教育家。經理更坦言﹐上訴人每當學校休長假時﹐就會被裁走﹐直至開學﹐才又被召回返校工作。
根據以上種種證據﹐仲裁庭認為﹐上訴人並非教師﹐故在她學校休假期間﹐仍符合申領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