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東華大學人文學院二期工程及藝術學院大樓工程,總經費逾7億元,但工期已延宕8年,至今未完工;監察委員調查發現,東華未詳細審查繼受廠商的履約資格,也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教育部則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致多方官司纏訟。監察院今通過糾正教育部及東華大學。 監委表示,行政院於2009年5月同意東華工程案,總經費7億2075萬餘元,計劃期程至2011年底,但工期延宕已逾8年,教育部及東華核有嚴重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通過監委楊芳玲、陳慶財、章仁香所提糾正案。 監委指出,東華未詳予審查繼受廠商的履約資格,導致廠商因財力及履約能力不足,嚴重延宕工程執行進度;也未注意確認保單有效性,致與廠商終止契約後,無法沒收廠商履約保證金;另未善盡履約管理責任,於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時,屢次同意廠商辦理估驗計價,造成保留款不足以扣抵逾期違約罰款。 此外,教育部明知東華非工程專業機關,卻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命其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的機關代辦;且未善盡監督之責,要求東華訂定必要的特殊資格,並採最有利標決標,以致多次發生廠商因財務不健全、履約能力不足等因素,而終止契約,至今多方官司纏訟,且工期延宕迄未完工,均有嚴重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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