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19年1月發布調查結果,發現逾1.4萬名自填問卷的大學生中,近四分之一在調查前12個月內受到性騷擾,其中4.4%表示騷擾者為導師、講師或教授,而3種最常見的性騷擾形式包括在學生面前與別人說有關性的話題或鹹濕笑話;直接對學生說有關性的話題或鹹濕笑話;有不恰當的身體接觸。由此可見,校園性騷擾情G並不罕見,大家必須正視。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G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G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冒犯、悔辱或威嚇;或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的環境,即構成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教育機構,因此在校園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受《性別歧視條例》規管。
學校可能須負責任
如果學校教職員或學生對校內其他人作出性騷擾,投訴一旦成立,有關教職員或學生須負上法律責任,學校也可能因此要負上相關責任。
根據法例,學校須為其僱員在受僱期間,以及其代理人於授權下(不論明示或默示、事前或事後)作出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因此,不論學校對教職員的騷擾行徑是否知情,也可能因其教職員的性騷擾行為而要負上轉承責任。
由於學生不是學校的僱員或代理人,學校一般不必為學生的違法行為負上轉承責任。然而,若學校收到投訴稱學生作出騷擾行為,但沒有採取補救行動,繼續容許學生在學校作出所指稱的違法行為,便可被視為聯同有關學生作出騷擾行徑,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的環境。在這些情G下,學校或會招致直接的法律責任。
實施反騷擾政策
學校有責任確保全體師生及職員能夠在不受騷擾的安全環境下學習、作課外活動、工作或提供服務。如果身為僱主的學校已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校內不會出現任何有敵意或具威嚇的環境、防止教職員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即可作為其免責辯護,並可避免對教職員的行為負上轉承責任。
一般而言,如果學校已發布反騷擾政策,並制定一套完善的投訴及支援機制處理性騷擾事件,加上透過教育及培訓締造平等和尊重他人的校園文化,學校將被視為已採取合理、切實可行的措施以防止教職員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向教育機構發出「校園性騷擾政策大綱」,指出鑑於《性別歧視條例》的潛在責任,建議學校制訂性騷擾政策,並在制訂或檢視政策時,根據以下部分元素考慮是否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
● 明確指出校方不會容忍性騷擾
● 規定學校、教職員和學生的義務和責任
● 定義「性騷擾」並舉例說明
● 列出受害人的權利及可以採取的行動
● 為受害人建立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機制
● 採取針對性騷擾的紀律處分和預防措施
為了保障學校、教職員和學生的利益,學校應該按照上述指引訂立和實施政策,並確保教職員、學生和家長充分了解政策和相關的處理程序及處分措施,以及提醒他們在有需要時向別人尋求協助(例如培訓、學生迎新會、家教會、通告等),從而提高教職員和學生對性騷擾的認識。學校也應定期監察及檢討政策,確保政策有效實施及涵蓋最新資料,並定期派發及宣傳有關政策更新的資訊。
實施上述措施和政策對保障學校免去法律責任非常重要,過往有案例涉及大學的教職員就性騷擾事件向大學索取賠償,而案件中法院裁定大學作為僱主,毋須對其教職員所犯的性騷擾承擔轉承責任,因為大學已採取了合理、切實可行的措施來防止校內的性騷擾行為。這些措施包括向所有教職員介紹反騷擾的守則、建立處理惡意行為的投訴機制、設立專門處理原告人投訴的特別調查小組等。
文:的近律師行合伙人陳艾姿律師
[通通識 第5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