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位在首都渥太華擁有物業的華裔房東,在房子還沒有修繕完之前﹐就將房子租出去,被房客控告﹐指對方侵擾了其享受居住的樂趣,而且沒有盡到房東的責任維修房子。安省租務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審核了房客的舉報後,駁回房客的要求。房客不服告上安省法院,法院認可房客的訴訟,對房東作出判罰。
這位被西人房客控告的華裔房東姓梁,在渥太華擁有一處物業,從2017年4月起出租給了一戶從雷灣(Thunder Bay)遷來的人家,戶主名為斯旺(Robert Swan)。
入住前,斯旺已經看過梁氏的房子,當看屋的時候,斯旺太太和孩子並沒有同來,而梁氏正在對房屋進行大裝修,因為之前租戶造成了較大的損壞。不過梁氏當時向斯旺保證,會在4月16日交房﹔為此﹐斯旺也支付了2,175元的按金、4月和最後一個月的部分房租。單位月租1,450元。
4月17日深夜,斯旺帶茤d兒來到,但她們只住了一晚就決定離開,因為裝修並沒有完成,屋內很多用具都沒法使用,根本沒法住人,這給斯旺的妻子和2個年幼的孩子帶來很大的健康和安全風險。
櫃門掉下砸人 電源外露
舉例來說,地板下的冷氣通風口居然沒有蓋子,小朋友路過時,很容易陷進去。有一個櫥櫃的門掉下來砸在斯旺的身上,當時他正抱茪@個嬰兒。而且之前的租戶搬走後,前門門鎖還沒換過,房東連前門密碼都不記得了。此外,有一個房間窗戶是破爛的,有電源插座也沒蓋好,仍然暴露出來。
斯旺一家第二天在一個酒店住了一晚,後來找到別的去處,等於是額外花費了一些錢。雙方同意在4月18日終止租約,但就退還已支付款項的問題,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斯旺要求退還所有金錢,而梁氏則只肯退還最後一個月房租。
斯旺隨即向租務委員會提控,稱他合理享受該物業樂趣被還未裝修好的房子給破壞,而且房東沒有盡責維修房子。
房東梁氏則認為,斯旺明知那房子還需要大量的修繕,還不適於居住,卻迫不及待地搬進來。委員會雖然也認可斯旺對房屋狀況的表述都很準確,並且不適合居住,「但並沒有給房東一個合理的機會來糾正這種情況﹐而且房客沒有權利終止租約。」於是駁回了斯旺的控告。
事情上訴到法院後,法院認為,根據住宅租賃法,業主有責任確保住宅適合居住,並且從租賃開始就處於良好的維修狀態﹔而且即使租客在訂租約時知道存在還未修復的狀態,房東也不能免除這一義務。
法院亦指﹐該住所不適合居住時,房東有義務根據法規確定適當的補救辦法,包括退還租金或賠償一筆錢,或者是兩項並舉﹔相反,房東卻期望房客及其家人在維修尚在繼續時,要求房客及其家人住在一個不安全的房屋內並支付租金。
最後法院批准房客的上訴,擱置租務委員會的決定,判罰梁氏賠償租客2,365.11元,用於補償租客被迫住酒店和其他的費用。此外,房東還要繳納6,000元,作為法庭訴訟的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