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昨日在油麻地新填地街的超巿開槍案,是警隊於過去4個多月內第二宗鬧市開槍案。警方《警察通例》有關「武力與槍械的使用」列明, 警員可以在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生命威脅情G下開槍;另《程序手冊》的「在鬧市開槍」指引,列明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要審慎評估。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表示,開槍與否是一個困難的決定,國際間都有準則,要盡量避免傷害到無辜的人,「無必要不會冒這個險」,加上開槍是一個懲罰性相當大的行為,考慮關鍵點是究竟疑兇是否已經對另一人造成威脅,令他人有可能受傷甚至死亡。 去年11月7日, 深水黥靻K站發生機動部隊女警開槍阻截持陘M男子事件,該男子為裝修師傅,其子在案發後質疑警方未查先定調,在開槍當日已稱女警是按武力指引和當時環境,作出合理正確判斷。 《警察通例》有關「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列明警員使用槍械的三大情G,包括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及在犯該等罪行後企圖逃避逮捕的疑犯;平息騷動或暴亂。《通例》亦列明,警員必須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達到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羅沃啟:盼警汲取經驗加強訓練 另根據警方《程序手冊》,當中「在鬧市開槍」指引提到警員在鬧市開槍要審慎評估,克制免傷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並應在視線清楚可瞄準目標人物時開槍,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 羅沃啟說,今次開槍案要留待警察調查,而過去一年多的鬧市開槍案,相信警隊應該汲取經驗,加強有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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