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美國法例並無訂明何謂「國家緊急狀態」,理論上總統可按情況決定國家是否在「緊急狀態」,目前美國尚有31項仍然生效的國家緊急狀態令,主要涉及國家安全。最高法院曾經以越權為由,推翻前總統杜魯門和尼克遜頒布的國家緊急狀態令。 2001年 911 恐襲後三日,時任總統喬治布殊宣布美國進入緊急狀態,警告本土隨時再有遇襲風險。之後數年喬治布殊三次頒布「國家緊急狀態令」,制裁發動 911 或支援襲擊的人,和維持出兵伊拉克的費用。美國目前有31項這類針對國家安全的緊急狀態令,歷時最長的是卡特年代針對伊朗人質危機頒下的緊急狀態,經過40年仍然生效。 在奧巴馬年代,亦以俄羅斯入侵克里米亞和索馬里海盜猖獗等外交事務危害美國為由,下達過國家緊急狀態令。特朗普亦三次引用《全國緊急狀態法》,理論上總統是按國情決定國家是否陷入危機。 1971年尼克遜為結束美國的金本位制,再次引用緊急狀態開設進口稅,同時讓商人將營運成本轉介給消費者,不過推行數月便被最高法院裁定越權。 尼克遜不是第一個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全國緊急狀態令的總統,1952年韓戰爆發期間,杜魯門宣布美國進入緊急狀態,要求由國家控制全國鋼場工人產量及薪金,觸發工人罷工。杜魯門表示政府會收回鋼場,後來被最高法院裁定越權,要撤回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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