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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安省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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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小姐未經家人同意下﹐出售物業﹐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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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女兒未獲父母供讀大學 法官信物業作禮物補償
港移民家庭賣屋官司 法院裁女兒有權出售

【明報專訊】萬錦市一戶香港移民的家庭,因女兒將一棟與父母同住的物業出售﹐而被年邁的父母告上法庭,他們宣稱女兒以信託形式為他們持有物業,但沒有權利出售屬於他們的房屋。

與此同時,已經簽署了該棟物業的買賣協議的買家也採取了法律行動,入稟法院﹐申請在買賣協議上執行「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買家沒必要申請「強制履行」

安省高等法院已在日前就上述兩宗相關聯的訴訟案宣布裁決,裁定該戶香港移民家庭的女兒作為物業的業主,有權將物業出售。法官相信父母獨未供女兒讀大學,以物業作禮物補償。(見另稿)

此外,該棟物業的買家申請在買賣協議上執行「強制履行」,是沒有必要的。

上述兩宗相關聯的訴訟案的第一宗個案,是由買家B先生作為原告,被告則是香港移民M小姐和她的父母(M先生和T女)。B先生與M小姐就位於萬錦市Marydale路上的一棟住宅簽署了買賣協議,M小姐是該棟住宅的業主。

上述買賣交易沒有完成,原因是同被列為被告的M先生和T女士聲稱,他們是該棟住宅的權益擁有人。M先生和T女士是M小姐的父親和母親,他們宣稱,M小姐以信託的形式為他們持有該物業,她沒有權利出售屬於他們的房屋。他們還在該物業上註冊了CPL,即在房產契約上註明該物業正在法律訴訟之中。

然而,B先生和M小姐的立場是:M小姐作為上述物業的註冊業主,有權出售物業。B先生採取法律行動,申請在買賣協議上執行「強制履行」,並獲得M小姐的支持。她宣稱,她的父母將上述物業作為禮物贈送給她。

B先生還爭辯說,M小姐與她的父母之間的爭議與他無關,他向上述物業的註冊業主購買了物業,有權要求執行買賣協議的「強制履行」。如果該物業是以信託的形式由M小姐持有,那麼,M小姐的父母有權取得損害賠償,但他們不能阻止上述物業的出售。

上述兩宗相關聯的訴訟案的第二宗個案,是由M先生和T女士作為原告,被告則是他們的女兒M小姐。

購買該物業部分錢來自女兒收入

法庭文件顯示,現年97歲的M先生和他的妻子、現年93歲的T女士以及他們的女兒、現年65歲的M小姐共同居住在萬錦市Marydale路上的一棟住宅內。

M先生夫婦倆育有4子1女,除了女兒M小姐與他們同住之外,還有一名59歲的兒子P與他們同住。但M先生夫婦的4名兒子均與上述兩宗訴訟案無關。

M先生一家從香港移居加拿大,M先生在香港開的士,但他在1988年的年底與妻子移居加國後沒有工作。M小姐和弟弟P在1990年移居加拿大。

M先生一家在香港生活時,包括M小姐在內的子女們將賺的錢交給父母,用於儲蓄和支付生活開支。M小姐在香港工作時,她的3個弟弟均在國外留學,她的收入被她的父母用於補貼3個弟弟的學費開支。

就在M先生夫婦倆來加拿大之前,他們向已經移居加拿大的兩個兒子J和T提供錢款,於1988年4月在萬錦市的Honey路上購買了一棟住宅,該棟住宅的所有權被註冊在J和T兄弟倆的名下。購買該棟住宅的部分錢來自M小姐在香港工作賺取的收入。

就在M先生一家人全部移居加拿大後,他們均在上述住宅內同住。就在1990年10月29日,該棟住宅的所有權被轉至M先生夫婦的名下。M先生夫婦的子女均有工作,他們均出錢繳付該棟住宅的相關開支以及房屋按揭貸款的還款。

至於位於萬錦市Marydale路上的住宅是在1995年9月28日購買的,該棟物業的所有權註冊在M小姐和弟弟P的名下,兩人分別持有50%的所有權。該棟住宅的購買價格是303,311.64元,房屋按揭貸款的總額是15萬元,貸款申請人是M小姐和弟弟P。M先生夫婦的所有子女,包括M小姐在內,均出錢繳付該棟住宅的相關開支以及房屋按揭貸款的還款。

在購買了位於萬錦市Marydale路的住宅後,M先生夫婦倆與女兒M小姐、兒子P以及兒子T和妻子和兩個孩子,均同住在該棟住宅內。P和T在該棟住宅居住至1997年,P其後返回香港工作和生活;T則與家人一起遷居美國愛達荷州,現仍在當地工作和生活。

從1997年開始,M先生夫婦倆與女兒M小姐共同居住在Marydale路上的住宅內。M小姐的弟弟P在1998年8月27日將其名下的50%房產所有權轉至M小姐的名下,從1998年8月27日開始,M小姐成為該棟住宅唯一的註冊業主。

弟將50%業權轉歸其姐

在1998年12月17日,位於萬錦市Honey路上的住宅以21萬元的售價售出。該物業在被出售之前被出租,租金收入由M先生的兒子T在報稅時申報。他作證說,租金收入被用於維修保養位於Marydale路上的住宅。

就在Honey路上的住宅售出後,部分售房款被用於繳付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房屋按揭貸款的還款。在2001年1月2日,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房屋按揭貸款被全部還清。

M先生的兒子P在2010年重返加拿大,並入住位於Marydale路上的住宅。當時,該棟住宅內只有M先生夫婦倆和女兒M小姐同住。P在重返加拿大後﹐幫忙照顧他的父母,他沒有外出工作。P在香港擁有物業,是他在2003年購買的。

父母與女因居住安排關係惡化

M小姐與母親的關係在2010年左右開始惡化,M小姐對於在Marydale路上的住宅內的居住安排逾來逾不高興。她在2014年開始宣稱,她相信她的父母將該物業作為禮物贈送給她,作為該物業的註冊業主,她有權將物業出售。

M小姐在2015年11月邀請了一名地產經紀對Marydale路上的住宅進行估價,但該名地產經紀認識她的父親,且與她的一個弟弟是朋友。由於其他的家庭成員均反對出售住宅,該名地產經紀告訴M小姐,他不想捲入這件事情。

M小姐其後聘用了另一名地產經紀W,她在2015年11月27日與W簽署了售房協議,並以117.9萬元的售價將物業掛牌上市。M小姐意識到她的父母和兄弟們均反對出售住宅,她其後要求W中止售房協議。但在2015年12月14日,M小姐致電W,告訴他可以重新將物業掛牌上市。

B先生在2016年1月2日簽署了114.2萬元的柯化(offer),M小姐在當天接受了柯化,B先生繳付了6萬元的購房訂金,房屋的交吉日原定於2016年3月30日。

M小姐在住宅的前門以及她父母的睡房的門上,均貼上了以中文書寫的通知:「交吉日2016年3月30日」。

就在2016年1月29日,M先生夫婦在位於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所有權上加註了警告。他倆在2016年2月11日向M小姐採取了法律行動,聲稱他們是該棟住宅的受益擁有人,要求將該物業轉給他們,並要求法庭下達禁制令來禁止M小姐出售該物業。

B先生在獲悉上述訴訟後,在位於Marydale路上的住宅的所有權上加註了警告。M先生夫婦在2016年3月21日獲得法庭的命令,在該物業上註冊了CPL,即在房產契約上註明該物業正在法律訴訟之中。

M小姐的律師在2016年3月26日通知B先生,M小姐無法在2016年3月30日完成房屋買賣交易。B先生在2016年4月採取法律行動,尋求在房屋買賣協議上執行「強制履行」。B先生在2016年6月2日獲得法庭的命令,在該物業上註冊了C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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