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四川達州22歲男子劉大蔚2014年花3萬餘元(人民幣,下同)從網上購買24支仿真槍,2015年被福建泉州市中級法院裁定「走私武器」罪成,判處終身監禁,劉上訴遭福建高級法院駁回。昨日,福建高院再審裁定,「走私武器」罪名依然成立,但因涉案槍支未流入社會,危害較小,原判定罪過重,改判監禁7年3個月。 槍支未流入社會 危害較小 澎湃新聞網報道,泉州中院一審判決書稱,送檢的24支仿真槍有21支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20支具殺傷力,認定槍支。2016年福建高院再審,認為原判量刑明顯不當。 8月案件再審庭審中,劉大蔚律師徐昕指出,劉的網購仿真槍從運輸到海關扣押到鑒定等環節,沒有充分證據顯示其訂購的與海關扣查的是同一批次,但遭檢方反駁。 徐昕又說,槍支認定標準2010年驟降為每平方厘米1.8焦耳,約是2001年舊標準的九分之一,與一般民眾的預見性、認知存在差異。 鑒於近年民眾購買收藏仿真槍被判刑案件引起爭議,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3月聯合發布「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稱,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責及如何量刑時,不僅應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事主的主觀認知、動機等。 檢方也表示,劉大蔚在案發時剛滿18歲,且由於購買的仿真槍被海關查獲,其本人並沒收到涉案槍支,請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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