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外務副主席黃浩銘2014年佔旺期間,沒按禁制令離場,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他周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終院昨頒下判決理由。終院稱駁回是次申請不代表接納下級法院對上述控罪中犯罪意圖的分析,相關議題或在某個時候作重新考慮。 指相關議題或某時重新考慮 黃浩銘一方爭議,控方只透過「基本意圖」作證明,而非「特定意圖」證明黃阻礙執達主任執行職務及干擾司法。終院判辭指出,駁回其申請不代表終院認為下級法院對相關控罪中的犯罪意圖的分析一定正確,形容議題複雜,亦可能在某個時候作重新考慮。惟本案案情顯示,即使採納「特定意圖」的原則,黃當時的行為仍明顯干犯相關控罪,故不涉上述爭議。 終院又指出,其上訴委員會一度欲批出上訴許可,但由於是次案件不涉上述爭議,加上除黃之鋒就刑期上訴,本案無其他答辯人提上訴,故駁回黃浩銘的申請。 黃浩銘、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人,於佔旺期間沒按禁制令離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黃今年初被判囚4個半月,並已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FAMV 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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