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兩案」)共有16名主犯,但6人已在文革中身亡,包括企圖政變卻在外逃時墜機的「接班人」林彪及其妻兒葉群和林立果、出逃失敗自殺的林立果黨羽周宇馳、病逝的文革主要發動者之一康生,以及開國上將謝富治。 1980年9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成立最高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兩案」主犯的決定。特別法庭又分為第一和第二審判庭,分別處理「四人幫」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和毛澤東政治秘書陳伯達5名文職人員,以及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5名軍人。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的庭審有電視轉播,雖經剪輯,仍備受矚目。最終,江青和張春橋被判死緩,王洪文被判終身監禁,其餘7人獲刑20年至16年不等,被裁定的罪名包括「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反革命殺人、傷人」、「反革命宣傳煽動」等。 撤「反革命罪」 訂「危害國安」 1997年修訂的《刑法》廢除了「反革命罪」,確立了「危害國家安全罪」,到1999年憲法修正案中,也相應將「反革命」的說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1997年《刑法》修正案同時刪去「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名,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兩項罪名,並新加入「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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