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健身中心被指以疲勞轟炸式推銷會籍,簽約後更要求事主拍片稱是自願。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健身中心此舉為保障自己,若消費者日後想投訴或會有影響。 陸偉雄稱,各個案不同,難一概而論。他稱,如簽約後消費者想投訴被騙或被哄等,片段便有可能摧珓控,健身中心可利用此片抗辯,故要求消費者拍片以保障自己。但陸稱此保障非萬靈丹,「不是話有片就告不到」,他舉例若健身中心當時哄到事主以信用卡支付數萬元,「個導師絕對有能力叫你笑住拍攝片段」。消費者日後亦可拿出理據,稱「是由頭到尾都被威迫利誘」。 海關則稱,每宗個案情G有其獨特處,實際需根據調查結果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海關會了解有關事件,並採取所需跟進。 據《商品說明條例》,若商戶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因而限制或損害消費者在選擇及行為方面的自由,以致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則可能觸犯「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的罪行,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 美容健身冷靜期 擬明年初諮詢 消委會今年4月就美容、健身、時光共享、非應邀合約及遙距合約等5類合約,建議立法設最少7日「冷靜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早前稱,正研究就美容及健身兩行業立法實施冷靜期,盼明年初諮詢公眾,並在本屆立法會會期內提交條例草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