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女長男幼,年齡差距達24年的華裔夫妻離異後就2400萬元房產興訟。法官表示作為申訴方的丈夫有權透過分居協議,不只可與作為與訟方的妻子分配財產,不排除丈夫可向妻子申索贍養費。法院否決妻子把分居協議限於財產分配的申請。 亦准男方申索贍養費 卑詩最高法院文件顯示,訴訟中李(音譯)姓丈夫與年長24歲的朱(音譯)姓妻子在2005年4月開始開展事實婚姻關係,在2011年6月正式在北京結婚,而李君是在2013年6月獲朱女擔保才得以移民來到加拿大溫哥華。兩人此後在加拿大購置四幢總值共2400萬元的房地產,然而兩人在2017年6月於北京離婚後仍就各自佔有的物業份額和房產是否構成家庭物業各執一詞。 李君與朱女其後在2017年11月簽署分居協議,李君指稱該協議旨在處理兩人在卑詩省的物業和贍養費事宜。然而法庭文件指出,李君在該份協議表明不會分得任何物業,也放棄向朱女申索贍養費。李君聲稱他是在前妻脅迫、不當影響和不合情理的行為下簽署該份協議,因此要求在該份協議之外向朱女申索贍養費,同時向法院作出多項濟助申請,包括針對四幢物業作出未決訴訟證書(certificates of pending litigation)以凍結一切與物業有關的手續,以及頒布命令禁止朱女處置任何房地產、銀行帳戶、股票、股權及其他個人財產。 朱女反對分居協議乃脅迫下作出的指控,並表示該份協議只處理財產分配事宜,李君不應「安插」任何贍養費申索在此案中。 主審法官溫特林漢姆(Janet Winteringham)援引卑詩省的標誌性家庭法案例指出,雖然她認同朱女分居協議主要是關乎物業分配的說法,但她亦考慮到李君分居協議也應涉及贍養費的說法。法官亦指出,標誌性案例中法院不只將夫妻之間的糾紛視為關乎贍養費而已,也視為包括資產分配事宜,因此法官認為不可因為分居協議沒有指明處理贍養費問題,法院就按此不去考慮贍養費問題。 法官表示作為申訴方的丈夫有權透過分居協議,不只可與作為與訟方的妻子分配財產,男方也可向女方申索贍養費。法院否決朱女把分居協議限於財產分配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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