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拖到「暗角」拳打腳踢,去年2月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判囚2年。上訴庭昨續審理7名警察的上訴,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以衣物辨認各上訴人為施襲者並不安全,又指上訴人警長白榮斌當日身穿的上衣間條比例、闊度與施襲者有不同。 代表時任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45歲)的資深大律師黃敏杰指出,抬走曾健超的上訴人與施襲者身穿的間條衣有數處不同,包括間條的闊道、顏色有差異及上訴人的上衣有一條紅線。時任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41歲)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指出,原審法官以上訴人身穿淺藍色牛仔褲辨認上訴人,但事實上不少人都穿淺藍色牛仔褲,單以此特徵裁定上訴人為施襲者並不穩妥。 一警指無證人認出 環境證供斷案有疑點 另一上訴人黃偉豪(40歲)一方則稱,黃的情G與其餘6名被告不同,因無控方證人能在片段中認出他,故原審法官裁決時是以環境證供推斷他有施襲,包括黃在案發前曾出現在涉案變電站附近,以及他戴眼鏡等,認為此推論明顯有疑點。 上訴方並質疑當日情G混亂,警方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時,或有其他有意襲擊曾健超的警員加入,但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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