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須被判終身監禁。就大圍車房兇案被捕者會否被控謀殺,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目前警方仍需等待驗屍報告證實死因,才可判斷是否起訴。至於協助追截及制服疑犯而使用武力是否合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101A條,市民若防止罪案或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時,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判斷誤殺謀殺看動機死因 陸偉雄說,一般而言若疑犯有目標及意圖殺人,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有可能面對謀殺控罪;若無想過殺人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只是想制服對方,但過程中使用過分武力導致有人死亡,則可能涉及誤殺罪。他認為,要先了解死者死因及被捕者行動的動機。 翻查案例,2007年8月25日,牛頭角玉蓮臺發生童黨毆斃他人案,15歲少年胡羽熹被一群曾與他爭執的童黨持水喉鐵追打狂毆,頭部嚴重受創致死。涉案被捕其中一名成年被告朱耀強謀殺罪成,被判終身監禁;3名未成年被告謀殺罪成,分別被判囚16至20年。 法政匯思成員田奇睿大律師指出,「合理的武力」需基於事實裁定。就有車房職員涉嫌因被?車,其後追打事主,田認為,如制服該人時按蚢鴾銵A相信不會超出「合理的武力」,但如涉及疑犯已被制服仍遭人揮拳,即「好大可能已超出合理武力」,「因為打他這個動作,對制止他、防止他逃跑沒有幫助,不是有需要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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