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周四(11月1日),就藝人彭于晏(圖)名譽侵權案二審公開宣判。法院維持原判,裁定被告名譽侵權成立,須對彭發表道歉聲明,並賠償27萬元(人民幣)。 事緣於2017年,被告陳X、某飲品公司、某影片應用程式公司及某影音網絡公司,涉在網上發布有關彭為換取品牌代言,接受「潛規則」的文章。彭正接洽的代言因此被無限期擱置,所以將陳X及上述3間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譽侵權公開道歉,並賠償彭的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1萬餘元。 法院一審後,被告上訴,惟法院在二審時維持原判。陳X和某飲品公司須賠償,而上述影片應用程式公司和影音網絡公司,則需承擔部分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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