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6年前拘捕一名的士司機時,疑使用過分武力制服及押司機上警車,致司機頸椎移位,全身癱瘓臥H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裁判官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陪審團考慮死者是否非法被殺時,爭議在於警員是否蓄意箍頸,以及該行為和死因的關係;又稱此案罕見,但一次都嫌多,陪審團可就事件提出建議。 死因裁判官嚴舜儀表示,陪審團可考慮裁定死者陳輝旺(終年65歲)死於不合法被殺、死於意外或不幸、死於自然,或死因存疑,希望5人陪審團作出一致或大多數的裁決,並提醒他們放下偏見和無關的同情。嚴官預料陪審團今日退庭商議,碰巧是死者的生忌。 提醒陪審團放下偏見同情 嚴官強調,若裁定陳死於不合法被殺,舉證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即肯定警員林偉榮誤殺陳。嚴官列出需考慮的4個元素,第一是箍頸令陳的頸椎移位損害中樞神經,以致他長期?引起併發症死亡;第二是警員的行為是蓄意;第三是警員知道此舉危險,在神志清醒下,意識到此行為令死者承受風險;第四是該作為是非法的。 嚴官續稱,根據警員和警司證供,第三、四點並無爭議。針對第一點,嚴官引述骨科專家及主診醫生證供,稱本案除了警員箍頸,沒其他造成嚴重頸傷的外力,而頸傷影響呼吸系統,陳終患支氣管肺炎死亡,而陪審團需考慮箍頸是否令陳死亡的重大原因。 針對第二點,嚴官引述警員林偉榮稱原來想箍陳的胸前,最後變為箍頸;若陪審員信納或認為其證供有可能,則是存在合理疑點,不能裁定不合法被殺。 可建議警隊加強制服疑犯訓練 嚴續說,至於裁定陳死於不幸或意外,不幸指故意但合法的行為致死者離世;意外則指非人力控制或非故意行為致死者離世,舉證要求以相對可能性判斷。另外,若裁定陳只是死於支氣管肺炎,則是死於自然。 嚴官表示本案中可以提出的建議,例如陳患急性精神紊亂,應否代為通知家屬;案中警員制服疑犯的技巧有改善空間,警員搬抬疑犯上警車情?常見,應否增加相關的固定訓練,演習數量是否足夠。 【案件編號:CCDI-4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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